网站首页
立法动态
立法研究
刑事辩护
刑事代理
盗窃辩护
杀人辩护
贪污辩护
抢劫辩护
交通肇事
合同诈骗
金融犯罪
单位犯罪
职务犯罪
刑事法律
刑辩律师
经典案例
在线咨询
交通肇事的民事责任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178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010/9/1
聊城律师网-公司频道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后台管理 | 友情连接
Copyright ◎ 2007 聊城律师网(刑辩频道)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635-8998088 15006358088 13562038088 传真:0635-8216868 邮编:252000 邮件:jiaqingyulaw@163.com
地址:山东聊城花园北路22号智祥律师所
鲁ICP备0800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