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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相关内容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4792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概念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2、质量缺陷,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3、工程质量保修书,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二、质量保证范围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三、质量保证期限
    (一)质保期的起算
    (1)质保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质保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质保期。
     (二)质保期的法定最低期限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四、质量保证金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五、质量保修程序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工程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进行维修的程序为:
    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4、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
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7、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针对分包单位)
    8、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
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9、房屋所有人未履行通知施工单位的义务,擅自维修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在工程保修期间,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在实践中常用处理方法为:
    (1)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或者承包人的实际经营地址,发出书面维修通知,金额巨大的,应当公证送达手续;数额较小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EMS)送达,并在“邮件详情单”上简要写明催告主要事项以及到场维修期限。
    (2)承包方到场后,双方应当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维修费与鉴定费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拒绝维修的,发包方可以另找第三方维修,维修费与鉴定费由承包方承担;反之,因使用不当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发包方或者致害第三方承担维修费与鉴定费。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在双方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承包方进行维修的,视为承包方认可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在双方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承包方拒绝维修的。双方应当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明确责任后,按上述原则承担维修费。
   (5)在双方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承包方拒绝维修的。发包方在未明确工程质量问题原因的情况下,擅自维修或者找第三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对于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或者鉴定费,发包方可以直接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0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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