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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买卖合同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4116
    加油站买卖合同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就    加油站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位于               加油站占用土地、地上所有房屋、设备及所有附属物件(详细见交接清单)全部出卖给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买卖价金 共计价金人民币      元整。 
  本件价金      元整,乙方已于签订合同前交清于甲方,在此盖章后为甲方已收到价款,甲方不再给乙方另行出具收据。    
第三条   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至合同第一条所载加油站地址,将加油站内工厂建筑物、加油设施及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应告知乙方,所交接标的上的瑕疵。 
  第五条   甲方于合同成立同日将出卖加油站相关的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乙方以已方名义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第六条   本件买卖成立后,乙方在办理手续时倘若手续上应甲方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盖章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第三人提出异议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合同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没有为任何债权提供保证。 
  第九条 如甲方违反前三条合同条件之一时,乙方有权追究的甲方的责任并要求甲方给予赔偿。 
  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有关营业水电费用,自合同签订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  自本买卖合同订立日起,甲方将加油站占用范围内(拾亩整,南北长玖拾捌米,东西宽陆拾捌米计66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加油站出卖的同时也一并转让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限至2045年5月18日。土地使用到期后,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土地使用续期手续由乙方办理,乙方有权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在加油站内兴建各种设施,经营从事多种业务。如国家征用加油站或加油站拆迁,政府按规定给予的补偿由乙方所有,在办理手续时甲方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年      月        日        

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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