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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称厌烦律师职业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1311
    “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有没有调查取证权?该如何实现调查取证权?律师取证都是通过别人,难道别人给的假证据,都算做律师伪造证据吗?……” 

  31岁的女律师薛辉在法庭上提出了一连串关于取证权的问题,与平日不同的是,她此次是穿着看守所的马甲,站在被告席上。 
 

  由于被指控在一起强奸案中伪造证据,薛辉昨日在海淀法院出庭受审。 



  “陈书成案是我代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他还没开庭,我先进来了。” 

  当事人:律师提议做假身份证 

  据检方指控,2006年11月17日,律师薛辉为了使涉嫌犯强奸罪的嫌疑人陈书成(已判决)逃避法律制裁,在海淀区看守所外,引诱被害人辛某书写了其与陈书成互不知道对方年龄的虚假材料,并将该虚假材料递交给承办民警。后在薛辉的提议下,陈书成的继父陈九金和弟弟小帅伪造了辛某案发时年龄超过14周岁的身份证,由薛辉递交给陈书成案件的承办检察官。 

  检方指控薛辉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陈九金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陈九金昨日与薛辉同庭受审,检方宣读了其在警方的证言,其中他表示,是薛辉提议让他们做个辛某的假身份证,最好做个十七八岁的。陈九金的小儿子小帅还作证称,薛辉让他们不要和警方说实话,也不能说主意是她出的。 

  听到这些证言,薛辉瞪了一眼陈九金,说自己没有让他们伪造身份证,辛某本有一张18岁的假身份证在陈家,她让陈家送来,不过是想以该身份证证明,陈书成在与辛某发生关系时,不明知她未成年。 

  至于其他的指控,薛辉表示,自己已被关押了11个月了,该说的都说过了,不想再解释。 

  辩护人:不排除证人联手推责 

  案件材料显示,2006年7月份,时年22岁的陈书成与不满14周岁的辛某多次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 

  辛某对警方表示,她出来打工和陈书成谈过朋友,2006年,听说陈书成老家给他找了对象,让他回家结婚,她很生气,就把陈告了。后来陈家找她写虚假材料时,因为考虑到和陈还有感情,她就同意了。 

  “薛辉把我带到看守所,在看守所外面,让我写了一份和陈书成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双方互相不知道对方年纪的证明,我写了一半薛说不行,她写了一份让我抄,然后交给了警察。”辛某在证言中称。 

  薛辉的辩护人认为,这些证人之间都有利害关系,不排除将责任推到薛辉身上的可能,证言都不应该采纳。而辛某作为此案重要证人,应该出庭质证。 

  对此公诉人表示,这几个证人都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取证的,没有串供的可能性。检方也曾联系过辛某父亲,但没有联系到。 

  公诉人: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薛辉的父母均到庭旁听,据两人介绍,他们都是河北的农民,家庭条件很不好,只有薛辉这一个女儿,女儿的收入是一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虽然年龄已经不小了,但薛辉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男朋友,性格有些倔强。 

  公诉人认为,薛辉犯有伪造证据罪,但一直不能端正态度,避重就轻,应从重处罚。 

  薛辉的辩护人认为,陈书成案是薛辉代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薛辉在刑事案件方面的经验严重不足,自我保护的能力也较弱。“作为一名律师,故意将伪造的身份证提交给侦查太违背常理,建议法庭宣判薛辉无罪。” 

  -对话 

  “我厌烦律师这个职业” 

  薛辉表示,代理陈书成案只有1000元代理费;因为没有选择才做了律师 

  新京报:你什么时候开始做律师的? 

  薛辉:我1998年大学毕业,学的法律。毕业后在家里照顾生病的外婆,2001年开始参加司法考试,2004年考过。我在律所的时候,一个月基本工资是800元钱,其他就靠案件的代理费用。办理陈书成的案件,我只收了1000元代理费,我可能为1000元钱葬送我一生的职业吗(突然激动)? 

  新京报:当时为什么要做律师呢? 

  薛辉:其实我对律师这个职业很厌烦,我感觉中国律师没有发展的空间,我从学校毕业后,感觉实际生活和书本上的相差太大了,陈书成案是我代理的第一个刑事案子,他还没有开庭,我就进来了。 

  新京报:你在法庭上说中国的律师调查权没有保障,但是你的辩护人说你从业经验不丰富,你认为是哪一点导致你现在的处境? 

  薛辉: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规定律师有调查权,但是律师调查都是通过别人,如果别人给了律师假证据,就是律师伪造假证据吗?假证件就是假证据吗?为什么警方相信他们一家人的话,不相信我的话呢?我从业经验是不丰富,但我认为只对我今天的处境起很小的作用。 

  新京报:以后还想做律师吗? 

  薛辉(苦笑):如果我被认定犯罪,我还能做律师吗?我也不想做了,我不想再为这些事情奔波了,平时案源都需要我来找。我当时做律师是因为没有选择,进公检法都不容易。 

  - 专家说法 

  “部分律师避风险较少亲自取证”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表示,律师调查取证环境有所改善,但不彻底 

  就律师何种行为才能构成伪证,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昨日介绍,目前依据的是刑法306条。与307条的“妨害作证罪”相比,306条主要针对的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且它仅限于刑事程序,民事代理案件中不会存在这种罪,因此涉案的多为刑辩律师。该条款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二是篡改毁灭证据,从目前的情况看,律师触犯前者居多。 

  李贵方表示,目前律师法已经出台,律师调查取证环境有所改善,但并不能说是完全彻底的改变。 

  关于如何规避律师调查取证时的职业风险,李贵方称,现在一些律师为了规避风险已经较少亲自去调查,或是采用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或是请求公安机关等代为取证,或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些方式都比自已取证的风险要低。”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李贵方认为,这一条款对律师比较有利,律协能及时介入调查。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200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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