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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首用物权法 争取车位权益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1116
    称自己交纳了150元车位费后,物业公司却并没有给自己车位,导致自己的车辆只能停放在属于业主共有的小区空地上。家住房山区北潞园小区的王女士,为此依据刚刚实施的《物权法》将小区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150元车位费。

  昨天上午,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是《物权法》实施之后,北京车位之争第一案。

  昨天,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是否可以溯及以往、何为业主共有空间等几大焦点激烈争论。被告物业公司的多名管理人员到庭旁听了此案。

  ■焦点一:物业公司是否提供了车位

  王女士称,今年9月14日,她与北京昊远隆基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车位”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临时停车位,她每月交纳150元停车费。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并没有给她提供车位,只是告诉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和消防,她可以自己找地方停车。而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车辆停放在她和小区业主共有的空地上,物业公司无权收费。

  而被告物业公司却说,王女士居住的小区设计有400多个车位,除去固定出租的300多个车位,还有100余个空闲车位,物业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是“临时车位”协议,虽然物业公司没有为王女士指定车位,但是王女士完全可以在晚上没人停车和白天没支车锁的车位上停车。

  ■焦点二《物权法》有无溯及力

  被告昊远隆基物业公司方面认为,《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而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临时停车服务协议的签订日期是2007年9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就此出台司法解释之前,按照民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案不应适用《物权法》,而只是一个合同纠纷。

  对此,王女士的代理人提出,此案是小区空地的权属之争,权属之争不具有期限性。

  ■焦点三:何为业主共有空间

  被告物业公司提出,目前并没有哪个权威部门在小区里划定哪块地方是属于业主的,哪块地方是属于国家的。即便是归“业主共有”,王女士个人也无权占用其他业主的共有空间。

  王女士的代理人反驳道,《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小区建设中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确定方式是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未规划的车位、车库所有权属业主共有。王女士停车的位置并不是规划车位,所以物业公司无权收取费用。

  ■焦点四:150元是车位费还是服务费

  物业公司称,该公司收取王女士的150元,并不是车位费而是车辆服务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不但设有巡视人员对业主车辆进行看管,还为业主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

  对此王女士的代理人表示,物业公司所说的看管服务和保险都是针对停放在正规车位中的车辆,物业公司没给王女士提供车位,上述服务内容对于王女士并无意义。

  此案昨天没有当庭宣判。
200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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