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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2609
    聊政发〔2004〕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四日

                                 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的条件,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居委会办公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和组织社区居民民主议事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居民每千人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标准设置,但总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设置在规划、建设安排上应当体现便于居民办事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居委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和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建设,交居委会无偿使用。由街道、规划和房管共同监督执行。
         第七条平房居住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居委会办公用房未达到标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八条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配置指标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没有建设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居民入住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由当地政府监督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独立单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用房由本单位解决。由若干单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由几个单位协商解决,街道办事处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产权归提供用房单位和提供资金的单位;凡政府出资的产权归当地政府。
       第十二条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使用权。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付或者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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