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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城区夜景照明管理规定
    发布者:社区管理员 阅读:2422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城区夜景照明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聊城市城区夜景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聊城市城区夜景照明工作,规范夜景照明设施管理,使城市夜景照明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区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区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桥梁照明)、广告和牌匾照明、商业照明(包括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广场照明、绿化照明,以及营造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区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夜景照明的规划、重点照明单位的审报以及主要街道、景区景点和高大建(构)筑物夜景照明方案的审查并报市建设项目联席会审批,负责组织城管监察等有关单位监督和检查夜景照明的效果和开放时间。
    第四条公安、交通、消防、建设、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夜景照明的电力供应。 
    第五条政府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设施,由政府委托的单位负责;路灯和桥梁照明由管理单位负责;其他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路灯开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为19时30分,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7时30分。东昌路、柳园路、昌润路、湖南路、建设路、振兴路六条道路晚24:00后半数路灯关闭,城区其余道路路灯整夜照明。
第七条本市城区夜景照明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包括重大庆典活动)三个等级开放和管理。
    (一)平日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本市城区的路灯、广告和牌匾、商业网点、广场、湖滨公园、运河周围等夜景照明每周一至周五开放。
    (二)一般节假日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一般节假日城区夜景照明设施,包括平日夜景照明设施、重点单位夜景照明设施、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一般节假日城区夜景照明设施,每周六、周日和每年元旦、“六一”、“七一”、“八一”开放。
   (三)重大节日(包括重大节庆活动)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    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前一天和假日期间所有城区夜景照明设施都要开放。需夜景照明的其它重大庆典活动节日,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八条对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而影响市容或不按时开放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管理责任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或改正。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题词:城乡建设设施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聊城军分区。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7月19日印发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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